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990號聲請人 吳秀琴 相對人 陰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陰嗣清戶籍雖設在「新北市○○區○○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實際上長期住居在「桃園市蘆竹區」,並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轄下所照顧服務之榮民,聲請人亦表示同意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會較為方便等情,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在其戶籍地,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