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2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安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安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晚上9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告訴人 康嘉慶 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麵攤,進入廚房內並徒手竊取菜刀1把,得手後離去。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棄損壞之犯意,手持上開竊取之菜刀,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告訴人 陳煥彰 之住處,向告訴人陳煥彰恫嚇:「出來輸贏」等語,致告訴人陳煥彰心生畏懼;復持菜刀破壞上址鐵門紗窗及門鈴,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煥彰(所涉竊盜、恐嚇 危安 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
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煥彰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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