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租金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甲○○
乙○○
共同送達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租金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6,382元(按:原告甲○○及乙○○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478,191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原告甲○○、乙○○二人應分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7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