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量微無法磅秤)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甲○○前於㈠民國九十六年間,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㈡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於㈢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㈡㈢之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查被告有如上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持有之海洛因數量非鉅,且其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良好,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量微無法磅秤)之殘渣袋一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九四號編號2),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0763號被告甲○○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2樓現住臺北縣新店市○○路121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2月10日晚間7時50分,在臺北縣石碇鄉雙溪口,持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只,為警當場查獲,並予查扣。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92576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只扣案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只,併請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檢察官簡逸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梁瓊方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