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六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D─0000000││壹│壹仟││├─┼───────────────┼──────────────┼────┼───┼────┼───┤│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壹│壹佰柒拾││││││││陸││├─┼───────────────┼──────────────┼────┼───┼────┼───┤│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壹│貳佰貳拾││││││││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