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六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具保人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通知被告及具保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覆拘提未著之函文、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是被告並未因另案而在監或在押,經通知被告本人及其具保人後,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