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5日執行羈押,而查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聲請人具狀所稱上開情事,與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無涉,被告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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