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本院就本件卷證資料審認調查之結果,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涉案情節重大,對社會侵害、我國國際形象之危害性尚難以金錢衡量,另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本院認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被告仍執陳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