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日、10年2月、
5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6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於96年2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6年2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0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2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