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彬具保人洪慧文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慧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彬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洪慧文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
二、按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業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影本屬實,認該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