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抗字第2號
抗告人聖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堃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832號小額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832號,以其逾期未繳納上訴費,駁回上訴之第一審小額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核抗告狀所載內容,僅以其誤認應由被上訴人繳納新台幣(下同)1,500元上訴費,並非故意未繳云云,而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應認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抗告人應負擔之抗告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文衍正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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