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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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2月20日與原告簽
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
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
下同)300,000元為限度,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若被告未依約定按期清償融資本息時,則按週年利率百分
20計付遲延利息,另債務人每動用一筆借款時,即須繳納
100元之貸款手續費。詎被告自9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融資本息,尚欠借款295,345元、待收利息20元,爰依消費
借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借款及利息,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並未到
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高如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