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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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988號
原   告  陳慧樺 即達誠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忠基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
忠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忠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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