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566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丑○○相對人丙○○相對人癸○○
巷十七相對人己○○○相對人戊○○相對人寅○○○
樓相對人庚○○
一號相對人辛○○
三號相對人子○○○相對人壬○○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乙○○、丑○○、丙○○、癸○○、寅○○○、庚○○、辛○○、子○○○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參佰貳拾伍元;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元;相對人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相對人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乙○○、丑○○、丙○○、癸○○、寅○○○、庚○○、辛○○、子○○○各負擔百分之四、相對人己○○○負擔百分之八、相對人戊○○負擔百分之二十、相對人壬○○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包含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5,120元及複丈費18,000元,共計183,120元,依上開比例計算相對人甲○○、乙○○、丑○○、丙○○、癸○○、寅○○○、庚○○、辛○○、子○○○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325元(183,120×4/100=7,325);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650元(183,120×8/100=14,650);相對人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6,624元(183,120×20/100=36,624);相對人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662元(183,120×2/100=3,662)。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