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以鈞院94年度執字第5564號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予以查封,並定期拍賣,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請求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民事起訴狀各一份為憑。
三、惟查:上開執行程序已因未能拍定而視為撤回執行,並由本院撤銷查封,逕發債權憑證結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執字第5564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執行程序既已視為撤回,本件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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