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2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7月27日死亡,此有花蓮縣政府花蓮市戶政事務所95年6月19日花市戶字第0950003634號函暨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