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