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被告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提出訴訟代理人洪志恒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