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330號債權人日商.東京生活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代理人 鍾文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