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重大,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分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五起均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