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蔣玉華 被告杏佳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又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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