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吳昇 和債務人 郭乃瑛
一、債務人 吳昇和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昇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乃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