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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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虞燿具保人張祥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417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張祥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虞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張祥威於民國106年3月2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逾期即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具保人之住居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2人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提報告書等各1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