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25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161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甲○○到相對人乙○○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就本件傷害之言行造成聲請人身心所受之傷害,表達誠摯的歉意。
㈡兩造同意並保證於調解筆錄成立時,不再對彼此有下列行為:
1.人身接觸或言詞對話。
2.任何以通訊設備傳遞訊息予對方之行為。
3.不得透過第三人或指示第三人為上述2款之行為。㈢若兩造任何一方有違反第(二)條之約定,違反之一方應賠償對方新臺幣貳拾萬元。
㈣聲請人願就本件傷害案件撤回告訴。
㈤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㈥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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