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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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一0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號、第一二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玖拾陸片、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共壹佰玖拾貳片、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九十六片、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共一百九十二片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所用之物,扣案新臺幣販售所得款項二千二百五十一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但書宣告沒收。至於投錢箱二個並未扣案,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可證,因此不予沒收。
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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