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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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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