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王仁宏 關係人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12月16日報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2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衛生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要點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7、11、12、14、14-1、14-2、14-3、18、22條(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
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該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合先敘明。又聲請人主張該會因原章程所訂之部分條文為配合衛生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要點及業務需要使捐助章程法治體系更趨完備,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7、11、12、14、14-1、14-2、14-3、18、22條條文,並據其提出董事會議記錄、章程條文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7、11、12、
14、14-1、14-2、14-3、18條條文,核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6條、第22條之修正,僅
係變更標點符號及增列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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