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朴簡字第9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連振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749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4月11日
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16,767元,及自95年3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
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
,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得經審判長得許可其
為訴訟代理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2條第3款亦有明訂。被告辯稱: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69條規定,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與原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合法,
其代理權有欠缺,則起訴屬不合程式云云。惟沈凱榮受原告
委任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在卷可憑,況且是否准許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屬審判長指揮訴訟之權限,而沈凱
榮亦符合前揭規定,並經本院許可為訴訟代理人,且於訴訟
進行中亦未遭本院撤銷許可,自屬合法有效。被告上開所辯
,洵屬無據。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9月12日向原告申辦A現金卡個人信用
借貸,借款額度最高以30萬元為限,借款期限自91年10月2
日至92年10月1日止為期1年,借款期間屆滿時,如被告未於
借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該銀行依約定審
核同意者,視為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一年,不另換約,其後
每年屆期時亦同,除依該銀行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自免
收利息期間屆滿後次日起,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
,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
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被告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
告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
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息20%計付。
詎被告自95年3月10日繳款2,400元後即未繳款,尚積欠原告
116,767元及自95年3月10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除上開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與原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合法,
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之程序抗辯外,未就實體部
分為陳述,僅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A現金卡開戶申請
書、A現金卡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交易明
細等件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不予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良坤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提解費2,900元
合計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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