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14號
原 告 林俐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Yahoo奇摩拍賣之賣家Z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為「甲000000000
00Z0000000000」,惟經本院請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檢送甲00000000000Z0000000000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性別、住址、年籍等資料過院,該公司雖
提供會員帳號「zvhuyd,拍賣代號(Z0000000000)」之申
請人登錄資料1份過院,惟稱:囿於網際網路之特性,會員
基本資料係使用者線上自行填載之資料,本公司並未亦無法
審核使用者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故無法保證使用者登錄資料
為完整且真實等語,又觀之該會員申請時填載之地址為台北
市○○區○○街...,惟台北市○○○○街,故本院難以確
定上開會員基本資料之真實,則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
姓名、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姓
名、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程
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