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5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55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宛麗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