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67號抗告人 郭彥杰 上列抗告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8日
100年度簡字第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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