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玉麗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陳翰玄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陳羿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紫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