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王美蓉 詳卷被告 黃志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