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ENDYMEYFANDI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WENDYMEYFANDI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所撿拾之手機,增加被害人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平和,犯罪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附錄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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