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複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李宗輝 律師被告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Edgl
eyCompanyTaiwaiPty.Ltd.)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柯菲力 Phill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林元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