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