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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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