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336號
原 告 東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被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刪除「第三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1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當事人欄,誤列第三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乃更正刪除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