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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