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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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張麗珠 被告 楊景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正忠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278 號裁定(110.09.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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