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唐妤慈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郭哲銘 律師被告 謝承宥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複代理人 顏名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 律師
柯晨晧 律師被告 陳玉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