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子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子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子閔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子閔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判決上訴駁回,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判決撤銷發回,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判決撤銷發回,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撤銷改判,惟仍維持相同刑度即1年8月確定,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03號裁定定有期徒刑3年確定,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附表:受刑人徐子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1月│││(共3罪)││(共16罪)│├────────┼──────────┼──────────┼──────────┤│犯罪日期│107.01.01、107.01.05│107.01.07│106.12.30至107.01.18│││107.01.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偵字第750│苗栗地檢107偵字第750│苗栗地檢107偵字第750││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實││第62號│第62號│第62號││審├──────┼──────────┼──────────┼──────────┤││判決日期│108.02.21│108.02.21│108.02.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決││第62號│第62號│第62號││├──────┼──────────┼──────────┼──────────┤││判決│108.03.11│108.03.11│108.03.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24號(苗栗地檢108│第124號(苗栗地檢108│第124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341號)│年度執他字第341號)│年度執他字第341號)││├──────────┴──────────┴──────────┤││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12.2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偵字第750││││年度案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原上更二字││││實││第13號││││審├──────┼──────────┼──────────┼──────────┤││判決日期│109.09.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原上更二字││││決││第13號││││├──────┼──────────┼──────────┼──────────┤││判決│109.11.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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