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吳憲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陳柔蓉 律師被告 吳明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