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黃子寧 律師
被 告 高胤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