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703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丁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703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丁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