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靜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靜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同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屬拘役刑,無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規定逕行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㈠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項│項│││││㈡同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易刑同上)││├────┼─────────────┼──────────────┼──────────────┤│犯罪日期│105.03.11/21:00回溯96小時│㈠105.04.23/02:08回溯120小│104.12.16│││內某時│時內某時│││││㈡105.04.23││├────┼─────────────┼──────────────┼──────────────┤│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775、1109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53、454、│││││45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057號│105年度簡字第4361號│106年度簡字第1914號││實├──┼─────────────┼──────────────┼──────────────┤│審│判決│105.09.06│106.01.24│106.07.13│││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5.10.12│106.03.07│106.08.14│││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0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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