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9號再審原告 羅敏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5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家瑛
法官許育菱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