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彭鉦欽 被告 林政賢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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