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0號
聲請人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民
代理人 曾吉昌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黃清枝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黃清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94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