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漢 被告 吳東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鄭文祺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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